协议精神损失费、青春损失费无效
【案情】来自河南的杨女士今年30岁,2002年,刚刚年满20岁的杨女士和22岁的黄先生相恋,并于2006年5月起开始同居,几年后两人产生矛盾,意欲分手。2009年11月,黄先生写下了一份书面协议,并由双方签字,协议的内容为:“男友黄XX赔偿杨XX伤害费、精神损失费、青春损失费共计45万。”此后男方一直拖延。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男方履行支付。
【审理】杨女士称,黄先生自愿写下欠条,但她多次索要这笔欠款,黄先生均以没钱为借口拒绝支付。杨女士拿着欠条起诉到法院,请求对方支付45万元青春损失费。
【判决】法院经审理认为,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内容不具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,有违公序良俗,应为无效协议。且该无效协议依据不足。最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。
创建时间:2012-08-04 0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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